失智症法律專題(二):財產保護與法律行為效力
最擔心的事:患者的財產安全
失智症患者最容易遇到的問題之一,就是財產被不當使用或詐騙,身為家屬,我們都很擔心這種事發生在自己家人身上,這篇文章將告訴您如何保護患者的財產,以及患者在不同狀況下所做的決定是否有效。
監護宣告「之前」:重要的財產保護措施
從發現家人失智到法院裁定監護宣告,中間可能有一段空窗期,在這段期間,患者的財產特別容易出問題。以下有3種方法可以幫助您:
1. 不動產預告登記
如果患者名下有房子或土地,建議可到地政事務所辦理「預告登記」,任何人想要移轉所有權都要經過登記請求權人同意,這就像在不動產上加一道鎖,是最直接的不動產保護方式。
舉例:張奶奶名下有一間透天厝,確診失智症後,兒子立刻辦理預告登記。後來有詐騙集團假冒法院人員,騙張奶奶簽署房屋買賣契約,但因為有預告登記,即使張奶奶同意過戶但兒子不同意的話,透天厝就不能辦理過戶。
2. 財產信託
您可以把患者的財產交給銀行或信託業者管理,事先約定好財產只能用在患者的照護、醫療支出等特定用途,其他人就無法任意挪用,此方式特別適合患者有大筆存款或投資的情況。信託的好處是有專業人士管理且用途明確,也能預防患者的財產遭其他親屬監守自盜的狀況發生。
3. 金融機構註記
家屬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在患者的個人資料紀錄上加註「當事人註記」,當患者到任何金融機構辦理貸款、提領大額款項或開立帳戶時,銀行都會特別注意,甚至通知註記的聯絡人。這個措施不會影響患者的信用評分,純粹是提醒功能,能有效防止患者在神智不清時被騙去申貸或開立人頭帳戶。
監護宣告「之後」:監護人的權限與責任
一旦法院裁定監護宣告,監護人對患者財產的管理就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,原則上只能「為受監護人利益」使用或處分,舉例來說,監護人不能把患者的錢拿去投資股票賺錢,也不能用患者的房子向銀行貸款借錢出來運用。
重大行為須法院事前許可
按民法第1101條規定,以下這些重要決定,監護人不能自己決定,必須先向法院聲請許可:
- 買賣房子或土地
- 出租患者目前居住的房子
投資行為的嚴格限制
監護人原則上「不能」用患者的錢去投資,少數例外是購買風險極低的金融商品,例如:
- 公債
- 可轉讓定期存單(定存)
- 國庫券、金融債券等
因此要注意有些監護人會想「幫患者理財」,投資股票或基金等等,但因為投資具相當風險,虧損的話就違反了保護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目的,所以法律原則禁止。
患者做的決定到底有沒有效?
這是很多家屬困惑的問題,患者在失智後簽的合約、做的承諾,到底算不算數?
已經受監護宣告者
依民法規定,受監護宣告的人屬於「無行為能力人」,他們的意思表示「無效」。
這表示如果患者已經被法院為監護宣告,患者之後所作的任何法律行為都不算數,即使患者簽了買賣契約、寫了借據,或答應把錢借給別人,這些全部都是無效的。
已經受輔助宣告的患者
受輔助宣告的人屬於「限制行為能力人」,他們做重大決定時,需要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。但日常生活的交易不在此限。
什麼是日常生活交易?例如買菜、買衣服、搭車、去餐廳吃飯等。這些行為金額不大,是生活必需,因此不需要輔助人同意。
什麼是重大法律行為?例如買賣房地產、借款、開公司、為訴訟行為、簽訂長期租約、遺產分割或拋棄繼承等,這些就需要輔助人或法院同意才生效,否則屬於效力未定的狀態。
還沒有受宣告的患者
這是最複雜的情況,即使法院還沒有宣告監護或輔助,但如果患者當時確實處於「無意識」或「精神錯亂」狀態,根據民法第75條,他的意思表示仍然無效。
問題是在證明患者作決定「當下」確實神智不清有相當難度,通常會需要依靠其他證據資料,例如:就醫紀錄、診斷證明、相關證人證詞或認知功能評估報告等等,須視個案狀況而定。
給家屬的實務建議
- 及早採取保護措施:確診失智症後,盡早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和金融機構註記,預防勝於治療。
- 保留所有憑證:照顧者使用患者財產時,務必保留所有發票、收據,這不只是對患者負責,也是保護自己,避免遭其他家屬質疑。
- 詳實記錄患者狀況:每次就醫、每次認知功能評估,都要保留完整紀錄,這些資料在需要證明患者當時的精神狀態時非常重要。
- 尋求專業諮詢:如果不確定患者的財產應如何處置、不知道可否自己動用患者財產,或是想成立信託但不知如何進行,請諮詢律師或相關機構。
總之,監護/輔助宣告都是為了保護患者,作為家屬,有您的細心和用心,加上正確的法律知識透過合法方式,就能為患者建立最完善的財產保護網,也維護患者自身當事人尊嚴。
*以上文章說明僅供參考,不宜直接引用為訴訟上主張,如有需求仍應視個案狀況與律師諮詢尋求專業意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