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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律實務中,「偽造文書罪」常出現在民眾日常生活的各種場合,不小心就可能觸法。根據《刑法》第210條至第220條,偽造文書罪指的是沒有製作權限的人,冒用或捏造他人名義製作文書;而變造文書罪,則是對原本
刑法第339條規定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
在台灣從網路上、新聞裡可以看到詐騙案件一直不斷發生, 然而一般民眾被詐騙之後,不知道到底該怎麼做對自己才最有保障?